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规〔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宝应县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管理工作,改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住宅公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属县政府所有,并由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住宅公房。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是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的主管部门其县直管公房管理所具体负责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的具体工作。
县财政、国土、地税、物价、规划、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县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工作。
第四条 国有直管住宅公房遵循统筹兼顾、保护古城、按房屋现状、先评估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原则,不愿意购买的承租户仍按规定租金标准继续承租。
第五条 凡国有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可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
未经县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等形式居住的现租赁住户不得购买。
第六条 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由房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地段、居室朝向等因素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出售价格。出售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购房款须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需申请购买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应向县直管公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签订《宝应县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人凭购房协议书、购房交款票据等有效凭证到宝应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申请购买国有直管住宅公房须如实填写《购买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须交验原件);
1、《租赁合同》和近期六个月租金发票;
2、申请人及家庭直系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离异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其它有效法律文书;
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下列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不得出售:
1、落实私房政策等有遗留问题的,产权尚有争议的房屋;
2、已列入县政府旧城改造规划范围需拆除的国有住宅房屋;
3、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和经文物保护部门认定有保护利用价值的国有住宅房屋。
4、其它不宜出售的直管住宅公房。
第十一条 出售国有直管住宅公房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用于未出售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的维修。
第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购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的,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行为应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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