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应:我县年均受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超800件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6-13  /  浏览:1808 次  /  

近日,宝应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我县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该公司所服务的小区业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以来所欠物业费、电梯运营费等7000余元。


法庭上原告称,被告居住在县城某小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了规范的物业管理,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7月起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营费、共摊水电费计7532元,原告多次催缴物业费,被告未予理睬。


被告辩称,对欠缴的物业费数额没有意见,没缴的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公共部位被其他业主霸占建阳光房,物业不制止。电梯内广告多,维保不及时,对讲门铃没有用,小区车辆乱停乱放,下水管道维修不及时等物业管理不到位现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按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作为小区业主理应及时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鉴于原告物业服务水平也有不足之处,法院对其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免。对被告以物业不制止其他业主违建、服务有瑕疵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6000余元。


近年来,随着城区住宅小区的逐渐增多,小区物业管理已经实现常态,然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县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有866件,2017年达到了1072件,2018年受理了863件。


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在物业费拖欠背后隐藏着许多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得以妥善解决,致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矛盾。二是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或未达业主心理诉求,业主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三是业主消费意识不高,认为物业服务费高或不愿缴费,恶意拖欠物业费。四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出现的违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业主不满而拒缴物业管理费等等。


分析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基本处于3000元至5000元左右,很少有诉讼标的额过万元的案件;一家物业公司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少则2-3件,多则10余件,分别针对一个小区多家业主;案件多以简易程序予以审理。


对于物业纠纷的化解,县法院相关负责人给出建议,一方面物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业务技能,培养出一支适应管理的好队伍,更好改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业主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业主也要维权需理性。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劳务型的服务企业,属于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微利行业。即便物业公司在一些服务内定方面存在失职的问题,业主最好也不要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费,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通过双方可以和平协调的方法解决问题。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规范业委会成立、补选、改选程序,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履行职责。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人民调解、行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引入物业纠纷化解,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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